“12月1日起,新购置的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或者从外地转入南宁市的机动车,要在南宁市(含六县六城区)办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Ⅲ(含国Ⅲ)以上排放标准,不达标准的不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不予办理入户手续。”这是记者11月13日从环保部门获悉的最新消息。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南宁市环境空气质量,南宁市日前出台了相关通告。通告明确规定了环保车型审核、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条件和办理程序。办理步骤:第一步,机动车所有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前核对机动车公告中环保排放标准,对达到国Ⅲ(含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未达到国Ⅲ(含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第二步,机动车所有人凭环保部门出具的车型环保达标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购置机动车入户的相关手续,其中国Ⅲ以下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入户手续。第三步,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后,凭机动车行驶证和车主身份证到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窗口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告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购置9座(含)以下载客机动车和外地转户本市的在用机动车,不包括在用载客、和新购置的载货机动车、特殊用途机动车、低速载货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即上述机动车排气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并取得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能办理入户或转户手续。其中,外地转户本市的在用机动车必须经过自治区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排气检测,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方能办理转户手续。否则,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业务。
南宁市环保局设立了4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办理窗口,该局下属的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市民可登录“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