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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维修问题致交通事故将曝光汽车维修店
浏览:445次来自:admin时间:2013/3/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慧燕) 汽车维修店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视情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销经营许可。昨日,广州市交委从昨日(26日)起至2013年3月7日,就《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车店等级将可上网查

    在《办法》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广州市维管处将在广州市交通信息网上公布辖区内所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考核结果并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按照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评为B级: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或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实际经营条件低于原许可条件的。

    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原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进行不超过3个月的限期整改,并实施重点监管。整改期限后仍不合格的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原许可机关视情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销经营许可。

    信誉考核将实行计分制

    《办法》还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纪守法考核占200分、现场管理考核占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00分、加分项目占100分。

    未按规定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履行质量保证期责任的,扣10分/辆·次,未公示质量保证期的,扣10分。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维修单据没有车主签名确认或没有车主确认记录的,扣10分/辆·次。新配件的领用、安装以及旧配件处理没有登记的扣10分,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应注明实施日期,没有公示的扣10分,没有注明实施日期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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